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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贷款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有房产(夫妻共同房产一方被法院执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0-14  浏览次数:764

配偶一方贷款法院强制执行夫妻共有房产


一.夫妻一方为他人借款担保,法院能否执行夫妻共有房产?

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欠下的为他人担保的债务、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等债务,并非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而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2.所以法院不能执行夫妻共有房产。房产证PremisesPermit,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指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

3.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是,房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

4.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

二.丈夫欠钱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妻子名下的房产吗

1.丈夫欠钱法院强制执行妻子名下的房产是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除外。

2.具体法条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3.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5.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扩展资料:《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7.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8.《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9.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之间有一方欠债,法院会不会查封婚后的共有房产

不可以,只能强制执行个人财产,婚后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法院也会查清楚的。

四.强制执行会执行夫妻另一半的财产吗?

通常情况下,不会执行配偶财产。一般来说,强制执行不会涉及配偶的个人财产,即便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是执行被执行人那一半。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被执行人配偶应是连带责任人。

五.请问夫妻共同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产资金,如何分配?

1.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拍卖中不动产上抵押权如何处理未作明文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这一问题实际上已有所涉及。

2.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执行规定》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4.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此外,《执行规定》第93条、第94条也规定了优先权人、担保权人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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