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有什么风险
1.信用社信贷人员法律意识薄弱,或者说根本不懂法,在贷前调查时未对保证人是否有保证资格做严格的审查。狭隘地认为单位作保证人更好,有强大的资产做保证,从而出现《担保法》规定不具有保证资格的主体作保证人的现象。
2.如社会团体、学校、医院等公益单位为个人债务担保,使得保证无效。这种现象在前几年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中普遍存在。有些信贷人员对担保没有正确的认识,没有责任心,假借贷款之机,吃喝卡要,明知是关系人保证贷款,也睁只眼闭只眼,只把它当成是一种贷款过程中必走的形式,纯粹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检查而已。
3.于是出现了丈夫贷款,妻子或其他亲属作为保证人的不正常现象。未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及是否已对外进行担保和担保的贷款总额是否超过其担保能力进行严格的全面审查,也没有对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的资信状况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担保能力,进行预测、评估,由于目前信用社的网络建设比较落后,贷款客户信息不能共享,常常出现张三自借的贷款在一个信用社已成为不良,居然能在另一个信用社为李四贷款提供保证,甚至有的在同一社为其他借款户担保,从而使担保流于形式,形成潜在的风险。
4.贷后检查不及时,有的贷款发放后,信贷员不闻不问,只要能按季结息就算完事大吉,没有根据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了解信贷资金安全性,一旦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经营状况恶化,不能结息,甚至到期时不能按时还款时,又通过非正常的贷款展期来隐藏风险,有的信用社办理保证贷款的展期时,非常草率,保证人未签字,展期合同形同虚设,使得信用社在后期的法律诉讼中失败。
5.贷款到期后,在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信贷人员由于各种原因,未对保证人提出连带还款要求,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在一定时间后得以免除,或者提出要求后在保证人拒绝还款的情况下,未及时寻求法律途径,导致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失去对保证人的胜诉权。
6.解决的方法及其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应该加强员工的业务技能培训,主要是加强员工的信贷业务培训和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学习。
7.如《贷款通则》,担保法及联社有关的贷款操作规程等,逐步淘汰一批能力低、素质差,道德品质败坏的信贷人员。
8.信贷人员在贷前应严格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是否有代偿能力,并按照贷款五级分类要求,建立完善客户信贷档案,贷前调查要实行AB角,贷后应严密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是否有重大变化,以便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9.如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应及时提醒保证人;当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时,应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有效担保,否则,应提前收回贷款。
10.应适当增加担保方式,尽量要求客户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以利于扩大优质客户资源的开发,但要注意一些法律上的相关问题,如登记制度,以及贷款抵质押率的控制,抵押登记的期限。
11.联社应聘请业务精,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做顾问,基层信用社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碰到拿不准和有疑问的,可及时向专业法律顾问咨询
二.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怎么解除
1.一般来说,在借款人还清贷款以后,贷款担保人就不存在担保责任了。贷款担保人想要解除担保的话,则要看担保人和借钱方以及贷款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的相关规定。通常来说,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间,担保人和借钱方的连带关系都是存在的,若是贷款合同上担保规定的担保期限到期,那么担保关系在到期后就自动解除。
2.另外,在执行担保的历程中,需要是借贷和担保三方共同约定解除担保,才能在担保执行的历程中解除担保关系。
三.农信社贷款担保人的责任问题
1.农信社贷款担保人的责任:作为贷款的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都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性质,所以,在贷款到期银行没能收回贷款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法定义务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追回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等,在接到银行《催款通知书》30日内没有主动偿还的,银行可以同时或者单独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
2.农信社贷款担保人的权利:在担保人确实足额履行了自己的担保责任后代替借款人还款,可以起诉借款人追回损失,向法院提交当初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银行结清证明以及借款人相关资料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情况、家庭财产经济情况等,越详细越好。
3.由于担保人履行了自己的法定义务,获得了原贷款的实际债权,成为了借款人现在的债权人,所以官司是可以胜诉的。
4.农信社贷款担保人在代偿前可以采取的措施:首先要详细了解当初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找出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以思考对策;第二,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有文书和合同的签署都必须是“面签”,如果能够证明《保证合同》不是由担保人与银行面签的,可以此为理由反诉银行和借款人骗保;第担保的时效问题,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是有明确时效性的,说好是担保一年,那么如果一年后贷款展期或者转贷等等情况发生,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的,担保人不继续对发生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但原《保证合同》约定了转贷或者展期等情况发生时,担保人继续提供担保的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以原《保证合同》的约定为优先原则;第诉讼时效原则,根据一般格式文本合同的条款,《保证合同》的担保责任诉讼时效为贷款到期后的两年,假设贷款到期日为2007年1月1日,那么过了2009年1月1日以后,贷款银行就不能以履行担保责任为由起诉担保人,贷款人和担保人有相关诉讼时效延长的协议或者诉讼时效中断的协议的情况除外;第担保人的财产共有人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收益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担保人给他人提供担保而配偶不知情,则不能以共有财产偿付债务,所以一般银行会要求担保人及其配偶都签订《保证合同》,如果夫妻中只有一方签订了《保证合同》,而另一方不知情,法院就不会判决用夫妻共有财产抵债,但要证明担保人的配偶不知情,比较困难。
四.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担保人 有关责任。
1.作为贷款的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都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性质,所以,在贷款到期银行没能收回贷款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法定义务代替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罚息、复利、违约金、诉讼费、追回贷款所产生的费用等,在接到银行《催款通知书》30日内没有主动偿还的,银行可以同时或者单独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
2.扩展资料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参考资料来源:-贷款担保人
五.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1.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条件: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条件是比较简单的,只需要信用社贷款担保人对贷款有足够的偿还能力,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
2.只满足上述条件,就可以担当别人在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担保人了。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需承担责任: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的责任在法律上也有规定,保证人在担保时所签署的保证合同上会有相应的保证份额,然后保证人必须接受并且承担自己的责任。
3.如果不接受自己的保证份额的,那么一旦被保人没有偿还能力后,担保人会有连带责任。担当别人的担保人就必须去承担贷款担保人的风险,比如借款人在贷款后出现了无法偿还的情况后,那么担保人就需要偿还被担保人的贷款,履行被担保人的贷款责任。
所以在帮别人贷款的时候,一定要慎之又慎,不然很可能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六.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人会有什么后果
借款人没钱还银行法律追究担保人责任,出现逾期担保人也会逾期
七.为农村信用社贷款作担保人要负什么责任?
1.他到期不还,只要他结息的话是没问题的,但是利息也不结一直持续三个月甚至半年的话,你就有事了,呵呵,信贷员有可能要找到你,要你给他通知一下或是直接找你要了!
2.你要看清朋友的实力,有那个还款的能力你再担,不要瞎帮忙!
八.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有什么要求
1.不知道你是哪里人,全国农村信用社是不一样的,现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或个体工商户担保贷款的条件介绍如下,仅供参考:担保分为三种,即:质押、抵押、保证。
2.质押是用存折单、票据等有价单证等提供质押;抵押是用房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提供抵押;保证是由第三人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抵押物还是质押物,都不一定是借款人本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自愿提供的财产;保证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但不能是借款人的直系亲属。
4.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易变现,例如:门脸房等,而农村居民住宅往往不适合抵押,因为其变现能力差,说白了,当处置时,没人买,即使有人买也不能把住户撵出去吧!
5.保证人的条件也同借款人,即:有固定住所,有稳定收入来源,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6.抵押或质押都有一个抵押或质押比例,即:借款金额与抵质押物的比例不能超过规定的抵质押比例,当然抵押比例要比质押比例低,这个各处的规定也不一样。
7.保证担保中的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所谓连带责任担保是指:贷款人也就是农村信用社有权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任意一方或双方如期归还贷款本息,也就是说保证人必须无条件承担全部贷款债务。
以上是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担保贷款的担保条件,详细情况你到当地的农村信用社营业网点咨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