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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可提供进出口通关服务及物流园的“一日游”服务,为客户提供快捷、高效的优质服务!业务相关知识大连保税区优惠政策:(一) 关税及税收政策
1、 区内企业所有进口的生产设备和自用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及合理数量的办公品等,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境外和区内间进出货物,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免交进出口许可证;
3、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资或中外合资生产型企业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免二减三”的优惠。减免期满后对当年出口产值达到70%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征收。
(二) 企业经营政策
1、 境内外的经济法人、自然人均可在保税区投资建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及内资企业;
2、 鼓励国有专业外贸、工贸公司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在保税区内设立窗口,利用保税区从事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活动;
3、 在经营范围方面,可设立集加工、贸易、仓储、商品展示为一体的综合性工贸企业;
4、 保税区内存储保税或非保税货物无存储年限限制。
(三) 加工贸易政策
1、 国家引导出口加工企业向保税区集中;
2、 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用于出口加工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等,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且实行海关登记备案制核销管理,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3、 企业可以直接从区外采购原材料、原部件,加工增值后报关出口或部分直接销往国内市场;
4、 采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在销往国内市场时,可按进口原料件计价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 外汇政策
1、 区内企业出口创汇实行意愿结汇,外汇收入可以意愿结汇成人民币;
2、 企业可在区内金融机构或者在区外所在地外资金融机构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
(五) 其他政策
1、对在保税区各专业化市场从事贸易经营的企业,将视企业的经营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
2、 海关对区内企业展销的商品,实行可分批出区集中报关的管理办法。 大连保税物流园区优惠政策:(一) 投资政策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大连国际物流园区内设立专业或综合性的物流企业,开展分销、仓储、配送、运输、流通加工、货运代理、维修及培训等业务,为境内外厂商及分销商提供物流服务。外商可申请100%的独资公司,是唯一可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的地方。
(二 外汇政策
区内企业可开设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资本金帐户和贸易结算帐户合二为一。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之间允许以外汇或人民币结算。区内企业收取的外汇可100%现汇留存,实行意愿结汇制度。
经保税区管委会认定的物流分拨企业,在首先使用其自有外汇的前提下,对不足部分的外汇,由企业提出申请,给予限量购汇的方便,用于支付进口货物所需外汇。
(三)海关政策
园区内企业既可经营非保税品物流,也可经营保税品物流,且允许无限期保税存放或展示,海关不征收任何监管费用。保税商品亦可在区内自由买卖。境外与区内间货物进出自由,免关税,免许可证。
按照国际惯例简化通关手续,货物进出区实行备案制和报关制相结合的申报制度。货物在区内和境外之间进出,只需收、发货人或其代理向保税区海关备案,具备条件的区内企业可与海关之间实行edi联网报关。
园区的进出口货物在港口和园区之间实行“直通式”的通关模式。进境或进口货物可从港区接运入区内,在区内报关、查验;出境或出口货物在物流园报关,查验后直接运进港区,真正实现“港区一体、直提直放”。
(四税费政策
有固定资产投资的外资物流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经保税区管委会认定的物流分拨企业,其货物的进出口可由保税区管委会核定的进出口公司代理服务,并减收代理服务费。
保税区管委会根据区内重点物流企业对保税区经济贡献的情况给予财政扶持。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仓储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免收仓储场站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