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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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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山东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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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山东 济南市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8-10-23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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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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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征收时,会给予合理的补偿,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征收补偿。
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征收补偿决定,又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公民房屋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评结果等,针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安置以及限期搬迁问题作出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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