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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江苏密封件特种设备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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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2-05-22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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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说明

供应江苏密封件特种设备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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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在与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资格认可工作,根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审机构”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进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和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许可证评审(以下简称压力管道评审)的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在认可业务范围内开展压力管道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评审机构有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
(二)负责编写压力管道评审工作指南和评审细则;
(三)负责签约单位压力管道评审工作;
(四)参加由其评审的经安全注册的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年度抽查工作;
(五)接受备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委托和授权的其他工作;
(六)负责其聘用的评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评审机构的评审工作范围分类为:
第一类: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安全注册评审;
第一组:压力管道用金属管子、管件、法兰、支吊架;
第二组:压力管道用非金属管子、管件、法兰;
第三组:压力管道用阀门;
第四组:压力管道用膨胀节与波纹管;
第五组:压力管道用特种管道元件。
第二类: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评审:
第一组:长输管道;
第二组:公用管道;
第三组:工业管道。

第二章 评审机构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评审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副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所辖的国有事业单位和国家注册的我国性社团组织;
(二)在行政、财务和技术管理上独立于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制造、压力管道安装和使用单位之外,其人员不得从事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压力管道安装及有关营销活动;
(三)应至少配备10名经考核合格并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的压力管道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和2名国家注册的质量体系认证审核员。评审员资格、类别和组别应与评审机构从事的工作范围相适应,且每一组别至少有2名评审员;
(四)建立和保持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评审工作质量体系,编制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作业指导书、表卡和报告等质量体系文件;
(五)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通讯联络设备、档案资料保管存放条件;
(六)拥有与其评审范围相适应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
(七)具有五年以上的压力管道或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业绩,或三年以上的评审经历;
(八)保守与评审机构工作有关的企业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认可程序

第六条 评审机构认可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通告。

第七条 申请从事压力管道评审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应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一)压力管道评审机构资格认可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
(二)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评审员简历表;
(三)介绍单位基本情况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办公场所的位置、面积、办公设施讨旨通讯设备、文件保管设备、文字处理设备等)、部门设备情况、与申请的评审工作有关的工作业绩等;
(四)评审工作质量手册、质量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表卡、报告等有关质量体系文件;
(五)有关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目录;
(六)证明与评审工作相同或相似的工作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应根据评审市场需求和统一规划布局的原则,向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

第九条 审查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进行。审查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得超过5人。审查组首先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资料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符合性审查,现场符合性审查合格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申请单位可进行试评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代表跟踪试评审过程。上述审查结束后,审查组应写出审查报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条 经审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压力管道评审机构批准证书”(简称批准书,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向全国公布获得认可的评审机构名单。

第四章 评审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批准书有效期为五年。评审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延长有效期的书面申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第三章规定组织复评。未提出延长有效期申请的,有效期满后,其批准书将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在批准书有效期内,需要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机构,可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申请扩大评审工作范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仅对评审工作范围扩大部分按第三章规定组织审查。对已到期的,扩大工作范围的审查也可在有效期满时与换证复评合并进行。
已获得批准书的评审机构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应组织对其重新审查:
(一)批准认可范围发生变化;
(二)评审机构进行重大改组;
(三)有理由证明该评审机构工作质量明显下降;
(四)评审机构的基本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达不到本办法及其细则规定的要求;
(五)自前次审查或监督检查之后,评审机构人员变化较大;
(六)取得批准书后,连续一年内评审工作量不足5个单位的。

第十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对已获得批准书的评审机构实施管理,在有效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查。评审机构应每年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对该评审机构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改进、暂停评审工作直至吊销批准书的处理。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允许,泄露被评审单位的商业和企业秘密的;
(四)有其它违反有关法规活动的。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活动时,应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当发现违纪违规问题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部门应及时上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可制定压力管道评审机构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认可费用由提出申请评审机构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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